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
短期理财产品等的相关资料,在参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基础
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
意见
1、续签的协议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根本利
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三名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表决。
3、公司现有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风险评估报告的
独立意见
1、经审查,未发现中航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也未发现公司
与中航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2、中航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
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了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3、中航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
航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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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账面资金较为充裕,增加
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
2、该事项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对公
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3、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晋龙、涂成洲、欧伟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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