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与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等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
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
认可意见
1、该金融服务协议的续签有利于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
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且协议内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已制定了在中航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风险处置预案将
会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
障资金安全。
二、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风险评估报告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未发现中航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也未发现公司与中
航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款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鉴于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郭晋龙、涂成洲 、欧伟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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