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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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5-052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培服先生及董秘吴迪先生的通知,其增

持公司股份的本次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培服先生;

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之子、董事会秘书吴迪先生。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2015 年 7 月 10 日

增持人于 2015 年 7 月 8 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详细参见

当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3、增持计划

依据市场情况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吴培服先

生与吴迪先生合计在未来 6 个月内(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拟通过各种方式在二

级市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增持人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获

得。

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生及董秘吴迪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不进行内

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超计划增持等行为。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 增持期间:自 2015 年 7 月 8 日开始增持,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增持完

毕。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交易方式。

3、增持数量及比例

在增持期间,吴培服先生个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公司股份

285.089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74%;吴培服先生通过平安大华沃盈 1 号资

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系由吴培服先生发起设立,与本公司股东平安大华

基金-平安银行-平安大华广州汇垠澳丰资产管理计划无关联关系)增持公司

867.26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2090%。

本次增持前,吴培服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534.71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2.8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增持后,吴培服先生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687.06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153%,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在增持期间,吴迪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公司股份 1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9%;吴迪在本次增持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后,

其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9%。

4、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吴培服先生及吴迪先生严格履行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超计划增持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吴培服先生及吴迪先生拟在未来 6 个月内(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 2%的股份,现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

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本次增持

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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