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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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药业”)的委托,担任福安药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 71 号)的要求,就

问询函所涉及问题进行了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问题一:报告书显示,2015 年 10 月,GP 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转

让给只楚集团、电缆厂、芝楚投资、楚林投资、楚锋投资等,请你公司:1)补

充披露本次股权交易背景,定价依据、是否进行评估以及外汇支付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2)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缴纳情况并

说明其是否合法法规。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补充披露本次股权交易背景,定价依据、是否进行评估以及外汇支

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交易背景

GP 原股东李世勋、刘洪海、孙玉文、郝志波和李德斌属于境内自然人,GP

为特殊目的公司,GP 持有只楚药业股权属于返程投资。截至 2015 年 10 月,GP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李世勋 45.60%

2 窦德献 3.60%

3 刘洪海 3.00%

4 孙玉文 3.00%

5 郝志波 1.80%

6 李德斌 3.00%

7 格林时代 10.00%

8 中祥国际 30.00%

合计 100.00%

为完成本次交易,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将上述返程投资架构予以拆除,具

体方式如下:

(1)GP 全体股东经协商,同意将其合计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12.74%股权

作价 3250 万元转让给只楚药业董事长刘洪海、总经理唐茂锋设立的楚锋投资;

转让完成后,只楚药业 12.74%股权将由楚锋投资直接持有并享有股东权益。

(2)GP 股东李世勋同意将其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8.74%股权以 1 元人民币

的价款转让给只楚集团,并将其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23.00%股权以 1 元人民币

的价款转让给电缆厂;

转让完成后,只楚药业 8.74%股权、23.00%股权将分别由只楚集团、电缆厂

直接持有并享有股东权益,李世勋不再享有该等股权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益。

(3)GP 股东李世勋同意将其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7.15%股权以 1 元人民币

的价款转让给烟台芝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芝楚投资”)。

芝楚投资是专为解决只楚药业职工补偿而设立的合伙企业,李世勋为帮助芝

楚投资解决职工补偿资金来源问题,而将间接持有的 7.15%股权以 1 元人民币的

价款转让给芝楚投资,芝楚投资受让 7.15%后按照 10727.4 万元价格对外转让以

获得职工补偿的资金。

上述转让完成后,只楚药业 7.15%股权将由芝楚投资直接持有并享有股东权

益。

(4)GP 股东窦德献、刘洪海、孙玉文、郝志波、李德斌、格林时代同意将

其合计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20.80 股权%作价 1 元转让给楚林投资。

楚林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烟台楚海投资有限公司 1.00 0.01%

2 刘洪海 1,229.39 12.29%

3 孙玉文 1,967.02 19.67%

4 李德斌 1,229.39 12.29%

5 窦长伦 1,475.26 14.75%

6 周雪玉 2,458.77 24.59%

7 吴虹卫 1,639.18 16.39%

合计 10,000.00 100.00%

楚海投资是董事长刘洪海、总经理唐茂锋共同设立的有限公司,作为楚林投

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保持 GP 上述股东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股

权不发生变化,楚海投资的出资比例仅占 0.01%。

GP 股东窦德献为美国国籍,如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将履行美国主管机关公证、

我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商务部门审批等程序,出于便利性考虑,窦德献同

意不再间接持有只楚药业股权,而由其父亲作为有限合伙人通过楚林投资间接持

有只楚药业股权。

GP 股东格林时代为境内自然人周雪玉、吴虹卫投资设立,周雪玉持有格林

时代 60%股权,吴虹为持有格林时代 40%股权。格林时代为英国公司,如其作

为有限合伙人将履行英国主管机关公证、我国驻英国使(领)馆认证、商务部门

审批等程序,出于便利性考虑,格林时代通过 GP 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全部

由周雪玉和吴虹卫根据所持格林时代股权比例分别通过楚林投资间接持有。

GP 股东郝志波于 2013 年 1 月 20 日与孙玉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一直

未依据新加坡法律办理转让手续,郝志波原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转由孙玉文

持有。同时,孙玉文通过 GP 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转为通过楚林投资间接持

有。

刘洪海、李德斌原通过 GP 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转为通过楚林投资间接

持有。

(5)GP 股东李世勋、窦德献、刘洪海、孙玉文、郝志波、李德斌、格林时

代分别将其持有的 GP 股权作价 1 新加坡元转让给中祥国际。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祥国际持有 GP100%股权,其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GP

不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其持有只楚药业股权亦不再属于返程投资。

为实施上述解除返程投资架构的方案,只楚药业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作出决议,同意如下股权转让事宜:

序 转让出资额 转让股权比

转让方 受让方 价格(万元)

号 (万美元) 例(%)

烟台芝楚投资中心

1 GP 105.13 7.15 0.0001

(有限合伙)

烟台楚林投资中心

2 GP 305.81 20.80 0.0001

(有限合伙)

烟台市楚锋投资中心

3 GP 187.28 12.74 3250

(有限合伙)

4 GP 烟台市电缆厂 338.10 23.00 0.0001

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

5 GP 128.51 8.74 0.0001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只楚药业股东亦签署了《章

程修正案》、《合资合同修正案》。

2015 年 10 月 22 日,芝罘区商务局出具了“烟芝商务[2015]134 号”《关于同

意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同时,只楚药业获得换发后的“商外资鲁府烟字[2005]4042 号”《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烟台市工商局亦办理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定价依据

(1)GP 将只楚药业 8.74%股权(128.51 万美元出资额)作价 1 元人民币转

让给只楚集团,系因为 GP 股东李世勋同意将其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8.74%股权

(128.51 万美元出资额)以 1 元人民币转让的方式捐赠给只楚集团,所以本次股

权转让的价格定为 1 元人民币。

GP 将只楚药业 23.00%股权(338.10 万美元出资额)作价 1 元人民币转让给

电缆厂,系因为 GP 股东李世勋同意将其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23.00%股权(338.10

万美元出资额)以 1 元人民币转让的方式捐赠给电缆厂,所以本次股权转让的价

格定为 1 元人民币。

(2)GP 将只楚药业 20.80%股权(305.81 万美元出资额)作价 1 元人民币

转让给楚林投资,系因为上述 GP 股东同意将其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20.80%股

权(305.81 万美元出资额)全部由其在国内合伙设立的楚林投资承接,因相关权

益主体在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各方同意转让价格为 1 元人民币。

(3)GP 将只楚药业 7.15%股权(105.13 万美元出资额)作价 1 元人民币转

让给芝楚投资,系因为芝楚投资是专为解决只楚药业职工补偿而设立的合伙企业,

李世勋为帮助芝楚投资解决职工补偿资金来源问题,而将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7.15%(105.13 万美元出资额)股权以 1 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芝楚投资,芝楚

投资受让 7.15%股权后按照 10727.4 万元价格对外转让以获得职工补偿的资金。

(4)GP 全体股东经协商,同意将其合计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 12.74%股权

(187.28 万美元出资额)作价 3250 万元转让给只楚药业董事长刘洪海、总经理

唐茂锋设立的楚锋投资,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感谢只楚药业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刘

洪海、唐茂锋为只楚药业发展做出的贡献并给予一定奖励的目的,在综合考虑只

楚药业注册资本、净资产等因素的情况下,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转让价格定

为 3250 万元人民币。

3、是否进行评估

GP 系依据新加坡法律设立的公司,只楚药业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GP

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并不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上述股权转让也没有法律法规规

定必须进行评估的情形,上述股权转让依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办理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系在解除返程投资架构的背景下发生,并不涉及依法必须对所

转让股权进行评估的情形,因此未进行评估。

4、外汇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 GP 与只楚集团、电缆厂、芝楚投资、楚林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价格均为 1 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前一次性

结算完毕。因该等转让价款均为 1 元人民币,转让方 GP 已豁免只楚集团、电缆

厂、芝楚投资、楚林投资支付 1 元人民币的义务。

根据 GP 与楚锋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 3250 万元人民币,

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 年内结算完毕。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楚锋投资尚未向 GP 支付转让款项,因此尚不涉及结汇并向境外公司

支付款项的情形,亦不存在违法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上述《股权转让

协议》合法、有效并正常履行,楚锋投资受让的股权已依法办理审批、变更登记

等手续,不存在权属争议。

(二)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缴纳情况并

说明其是否合法法规。

1、相关税收政策

GP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属于《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

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

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

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

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税收缴纳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2015 年 10 月 17 日,GP 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只楚集

团、电缆厂、芝楚投资、楚锋投资、楚林投资即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了所得

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

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聘请独立第三者对该次股权转让所得税进行纳税评估,各

纳税主体依据纳税评估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已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完成,主管税务机关正在根据税收评估报告进行税源监控的相关工作流程,

上述纳税主体亦将于 2016 年 1 月完成纳税申报的相关手续,并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缴纳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

综上,上述纳税主体已根据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了纳

税申报,鉴于本次股权转让需要进行纳税评估,在税务机关根据税收评估报告进

行税源监控的相关工作流程结束后,上述纳税主体将于 2016 年 1 月完成纳税申

报的相关手续,并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缴纳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

上述纳税主体根据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及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正在如实办理

纳税申报的手续,亦将依法完成纳税义务,尚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情

形。

问题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只楚集团存在往来款,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末

该往来款的余额明细。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只楚集团之间业务往来

及资金往来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就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只楚集团之

间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风险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就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与只楚集团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一)请律师就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只楚集团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1、资金往来情况

只楚药业与只楚集团之间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余额明细如下:(单位:元)

项目 2013.01.01 增加 减少 2013.12.31 增加 减少 2014.12.31

一、应收款项:

1.代付电费 7,445,332.23 2,229,205.97 494,835.00 9,179,703.20 1,285,002.13 1,433.00 10,463,272.33

2.资金拆借 10,680,000.00 10,680,000.00

二、应付款项:

1.土地租金 9,100,000.00 1,300,000.00 10,400,000.00 1,300,000.00 11,700,000.00

三、抵减后余额

其他应收款 9,443,272.33

其他应付款 1,654,667.77 1,220,296.80

(续上表)

项目 2014.12.31 增加 减少 2015.09.30

一、应收款项:

1.代付电费 10,463,272.33 1,517,797.12 2,406.00 11,978,663.45

2.资金拆借 10,680,000.00 113,000,000.00 18,000,000.00 105,680,000.00

二、应付款项:

1.土地租金 11,700,000.00 1,125,000.00 12,825,000.00

三、抵减后余额

其他应收款 9,443,272.33 104,833,663.45

其他应付款

注:根据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只楚居民委员会委托书,山东只楚集团有限

公司代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只楚居民委员会向只楚药业收取集体土地租金。

2、合规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只楚药业说明,报告期内只楚药业与只楚集团资金往来

的性质主要是借款、代为垫付的电费、应付土地租金。代为垫付的电费、应付土

地租金属于只楚药业与只楚集团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

往来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只楚药业与只楚集团之间的借款,系只楚集团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向

只楚药业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认定的民间借贷的范畴,该借贷行为

尚不存在依据《合同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只楚集团为只楚药业股东,在综合考虑资金往来金额、款项性质、关联方等

因素的情况下,只楚集团与只楚药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应属于只楚药业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职权中的“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应履行董事会决策程

序,包括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

只楚药业与只楚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未能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不符合只楚药业公司章程、合资合同的规定,在内部决策程序上存在瑕疵。

为解决只楚药业对只楚集团应收款项金额较大的问题,只楚集团、电缆厂与

只楚药业签署了《关于清偿只楚药业欠款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 只楚集团同意清偿其所欠只楚药业 104,833,663.45 元款项及利息(自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因只楚集团在本次交易中所获

对价全部为股份,电缆厂同意对该等欠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并承担连带责

任。

电缆厂同意福安药业将其应付现金对价中的 104,833,663.45 元款项及利息直

接支付至只楚药业银行账户,用于清偿只楚集团对只楚药业的欠款。

上述款项支付完成后,电缆厂认可福安药业已支付相应现金对价,认可代为

偿还上述欠款的法律效力。

② 只楚集团、电缆厂应向福安药业出具付款委托通知书(附件一),确保只

楚药业能够及时收回相应款项及利息。

③ 楚集团、电缆厂在本协议中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只楚药业与只楚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在内部决策程序上存在瑕疵,但

相关主体已对实质性解决该问题达成协议,该等协议合法、有效,约定的解决措

施切实可行,上述资金往来及程序瑕疵问题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造成重大障

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经办律师

王建文

闵 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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