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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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的专项核查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安药业”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项目的审计机构,根据贵部2015年12月28日《关于对福安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 71 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

报告书显示,2015年10月,GP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只楚集

团、电缆厂、芝楚投资、楚林投资、楚锋投资等,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

股权交易背景,定价依据、是否进行评估以及外汇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缴纳情况并说明其是否

合法法规。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本次股权交易背景,定价依据、是否进行评估以及外汇支付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10月,GP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只楚集团、电缆厂、芝

楚投资、楚林投资、楚锋投资等,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情况如下:

1、交易背景

经前期沟通,2015年9月30日,福安药业同GP、只楚集团、只楚药业签署了

《关于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之并购合作意向书》,福安药业同只楚药业股东只

楚集团、GP达成收购只楚药业100%股权的合作意向。

GP股东除中祥国际、窦德献外,其他股东均为境内自然人,根据目前国内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为保证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GP股东决定

终止返程投资架构。返程投资架构终止情况如下:

(1)给予只楚药业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刘洪海、唐茂锋一定奖励

为感谢只楚药业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刘洪海、唐茂锋为只楚药业发展做出的贡

献,GP 股东经协商,决定将只楚药业 12.74%的股权以 3,250 万元人民币价格转

让给刘洪海、唐茂锋。鉴于只楚药业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内自然人不能直接持有

只楚药业股权,该部分股权由刘洪海、唐茂锋合伙设立的楚锋投资承接该部分股

权。

(2)李世勋决定将其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赠与只楚集团

李世勋自 1983 年当选为只楚村党支部书记,1984 年起白手起家,带领只楚

村先后创办了烟台市电缆厂、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烟台汽车内饰总公司、烟

台鲁宝有色合金厂等多家企业,并以此为基础组建了只楚集团。

2004 年,只楚药业由于经营不善,逐渐成为只楚集团的包袱,根据山东汇

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 16 日出具“(2004)汇所审字第 4-082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止 200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44,981,716.83 元,负债总额为 158,782,661.15 元,净资产为-13,800,944.32

元;李世勋、刘洪海为主出资成立 QP,以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拟进行企业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青天评报字

[2004]第 70 号)评估值 1,447,432.80 元为基础承接了只楚药业的股权。

其后,经过以刘洪海为首的管理团队努力,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技术改造,

只楚药业生产经营逐步好转,逐步实现了盈亏平衡,尤其是在 2013 年前后,盈

利能力逐步显现。在本次重组筹划过程中,李世勋即表示其 2004 年出于减轻只

楚集团负担的考虑承接了只楚药业的股权,现只楚药业已逐步成长为细分行业内

的领先企业,具备了相当的盈利能力,其承接只楚药业股权的初衷已完成。同时,

考虑到 2001 年职工集资入股只楚药业,且该部分员工大多至今仍在只楚药业工

作,为只楚药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在本次重组实施前,李世勋将其间接

持有的 7.15%只楚药业股权先行转让给芝楚投资,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汪

璐设立的合伙企业楚安投资提供过桥资金,给予参与集资员工补偿。其余间接持

有只楚药业股权无偿赠予只楚集团,基于重组税收筹划的考虑由只楚集团、电缆

厂承接。

(3)GP 境内自然人股东及格林时代转回境内

本次终止返程架构前,GP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李世勋 45.60%

2 窦德献 3.60%

3 刘洪海 3.00%

4 孙玉文 3.00%

5 郝志波 1.80%

6 李德斌 3.00%

7 格林时代 10.00%

8 中祥国际 30.00%

合计 100.00%

注:①格林时代系境内自然人周雪玉、吴虹卫设立的投资企业。② 窦德献为美籍华人;

③郝志波因个人原因于 2013 年 1 月转让给孙玉文,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格林时代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GREEN TIMES CO.,LIMITED

公司编号 1139963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湾仔菲林明道 8 号大同大厦 9 楼 904 室

股东情况 周雪玉持股 60%,吴虹卫持股 40%

在本次返程架构终止过程中,窦德献、刘洪海、孙玉文、郝志波、李德斌、

格林时代间接持有的股权由楚林投资承接。楚林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烟台楚海投资有限公司 1.00 0.01%

2 刘洪海 1,229.39 12.29%

3 孙玉文 1,967.02 19.67%

4 李德斌 1,229.39 12.29%

5 窦长伦 1,475.26 14.75%

6 周雪玉 2,458.77 24.59%

7 吴虹卫 1,639.18 16.39%

合计 10,000.00 100.00%

注:①烟台楚海投资有限公司系刘洪海、唐茂锋为本次重组设立的合伙企业管理主体;

②因窦德献系美籍华人,其间接持有只楚药业股权转由其父窦长伦承接。

2、定价依据

(1)GP 将其持有的只楚药业 12.74%股权转让给楚锋投资定价依据

本次重组前,GP 股东为感谢刘洪海、唐茂锋对只楚药业发展做出的贡献,

经协商,决定以公司 2014 年末净资产 24,817.65 万元(原始财务报表数据)为

依据,将 GP 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的 13%奖励给刘洪海、唐茂锋(折算成只楚药

业股权为 12.74%),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3,250 万元。

(2)GP 将其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转让给只楚集团、电缆厂、芝楚投资、楚

林投资定价依据

本次转让过程中,芝楚投资系为解决职工股而设立的持股平台,股权来源为

李世勋将其间接持有只楚药业股权以名义价格人民币 1 元转让给芝楚投资;只楚

集团、电缆厂受让股权系李世勋将其间接持有只楚药业股权无偿赠予,转让价格

为名义价格人民币 1 元;楚林投资受让股权系 GP 股东中除李世勋、中祥国际外

其他股东间接持有的只楚药业股权,转让价格为名义价格人民币 1 元。

3、关于本次股权转让评估情况

GP 系依据新加坡法律设立的公司,只楚药业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GP 持

有的只楚药业股权并不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上述股权转让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进行评估的情形,上述股权转让依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办理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系在解除返程投资架构的背景下发生,并不涉及依法必须对所

转让股权进行评估的情形,因此未进行评估。

4、外汇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 GP 与只楚集团、电缆厂、芝楚投资、楚林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价格均为 1 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前一次性

结算完毕。因该等转让价款均为 1 元人民币,转让方 GP 已豁免只楚集团、电缆

厂、芝楚投资、楚林投资支付 1 元人民币的义务。

根据 GP 与楚锋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 3250 万元人民币,

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 年内结算完毕。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楚锋投资尚未向 GP 支付转让款项,因此尚不涉及结汇并向境外公司

支付款项的情形,亦不存在违法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上述《股权转让

协议》合法、有效并正常履行,楚锋投资受让的股权已依法办理审批、变更登记

等手续,不存在权属争议。

二、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缴纳情况并说

明其是否合法法规

1、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

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

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相关规

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

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

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

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 30 日

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1)、

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 号)相关规定: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

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

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

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

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

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

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

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本次股权转让税收缴纳情况

2015 年 10 月,GP 同相关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只楚集团、电缆厂、芝

楚投资、楚锋投资、楚林投资即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了所得税纳税申报。鉴

于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中“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

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聘请独立第三者对该次股权转

让所得税进行纳税评估,各纳税主体依据纳税评估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评

估工作已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完成,主管税务机关正在根据税收评估报告进行

税源监控的相关工作流程,相关纳税主体将于 2016 年 1 月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缴纳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

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2015 年 10 月,在基于福安药业与公司重组的背景下,

公司股东 GP 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只楚集团、电缆厂、芝楚投资、楚林投资及

楚锋投资,在解决公司历史上引入职工股的遗留事项和对管理层核心人员刘洪海

和唐茂锋进行一定的奖励的同时,终止了返程投资架构。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该次股权转让对楚锋投资的定价为人民币 3,250 万元,其余均为名义价格人民币

1 元,转让方 GP 已豁免只楚集团、电缆厂、芝楚投资、楚林投资支付 1 元人民

币的义务。楚锋投资尚未向 GP 支付转让款项,因此尚不涉及结汇并向境外公司

支付款项的情形,亦不存在违法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上述《股权转让

协议》合法、有效并正常履行,楚锋投资受让的股权已依法办理审批、变更登记

等手续,不存在权属争议。

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纳税申报,税收主管

部门对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税进行纳税评估已于 2015 年 12 月完成,待取得税收主

管部门缴款通知后,相关各方即缴纳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

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二:

报告书显示,2015 年 10 月,GP 将其持有的只楚药业 12.74%的股权以 3,250

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刘洪海、唐茂锋,请披露此次股权转让及本次交易作价

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你公司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会计准则及其对标的公司经营

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此次股权转让及本次交易作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5 年 10 月,GP 将其持有的 12.74%股权转以 3,250 万元价格转让给楚锋

投资,其与本次交易作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如下:

1、两次交易的交易性质不同

2015 年 10 月,GP 将其持有的只楚药业 12.74%股权转让给楚锋投资,系 GP

股东基于对刘洪海、唐茂锋多年来带领企业从持续亏损到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的

奖励;本次重组系福安药业同只楚药业股东之间基于对只楚药业未来发展前景一

致看好,双方基于市场化的商业合作行为。因此在估值上存在一定差异。

2、两次交易的交易条件不同

2015 年 10 月,GP 将其持有的只楚药业 12.74%股权转让给楚锋投资,系对

刘洪海和唐茂锋过往工作业绩的认可,不附加任何条件;而本次重组过程中,根

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本次交易中存在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补偿、股东锁定承诺、任职期限等

约束和限制性条款,两次交易的条件不同估值上存在一定差异。

3、两次交易定价依据不同

2015 年 10 月,GP 将其持有的只楚药业 12.74%股权转让给楚锋投资,以只

楚药业 2014 年末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作价依据。本次交易是根据健兴业于

2015 年 11 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只楚药业 100%股权评估值为

150,314.24 万元,最终各方协商一致确认本次交易作价 150,000 万元。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

份支付》等会计准则及其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系 GP 股东基于只楚药业董事长刘洪海、总经理唐茂锋多年来

带领企业从持续亏损到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的奖励,同时考虑到本次股权转让行

为是在福安药业对只楚药业进行重组的背景下实施,且刘洪海和唐茂锋作为公司

股东和高管,承诺在福安药业完成对只楚药业的收购后持续为只楚药业提供相应

的管理服务,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构成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股权转让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2015 年 10 月 22 日)为股份授予日。

只楚药业将在 2015 年,将刘洪海、唐茂锋受让只楚药业股权支付的对价与

本次重组股权评估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15,860 万元计入只楚药业 2015 年度管理

费用,对只楚药业 2015 年净利润影响较大,但不会对只楚药业经营情况、未来

发展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产生影响。

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2015 年 10 月,GP 将其持有的只楚药业 12.74%的股

权以 3,250 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刘洪海、唐茂锋,是在福安药业对只楚药业进

行重组的背景下实施,同时刘洪海和唐茂锋已签署书面文件承诺在福安药业完成

对只楚药业的收购后持续为只楚药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构

成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权支付》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

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

的日期。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

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刘洪海、唐茂锋受让只楚药业股权支付的对价与本次重组股权评估公允价值

之间的差额 15,860 万元,只楚药业将在 2015 年度报告中确认 15,860 万元股份

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

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

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

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本次股权转让虽然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

理,但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与只楚药业的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且

属于一次性交易,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如果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将影响表使

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因此,上述股份支付确认的管理

费用作为非经常损益列报,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只楚集团存在往来款,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末该往来款

的余额明细。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只楚集团之间业务往来及资金往

来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就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只楚集团之间资金往

来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风险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就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只楚集

团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与只楚集团之间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余额明细如下:

项目 2013.01.01 增加 减少 2013.12.31

一、应收款项:

1.代付电费 7,445,332.23 2,229,205.97 494,835.00 9,179,703.20

2.资金拆借

二、应付款项:

1.土地租金 9,100,000.00 1,300,000.00 10,400,000.00

项目 2013.01.01 增加 减少 2013.12.31

三、抵减后余额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 1,654,667.77 1,220,296.80

续上表:

项目 2013.12.31 增加 减少 2014.12.31

一、应收款项:

1.代付电费 9,179,703.20 1,285,002.13 1,433.00 10,463,272.33

2.资金拆借 10,680,000.00 10,680,000.00

二、应付款项:

1.土地租金 10,400,000.00 1,300,000.00 11,700,000.00

三、抵减后余额

其他应收款 9,443,272.33

其他应付款 1,220,296.80

续上表:

项目 2014.12.31 增加 减少 2015.09.30

一、应收款项:

1.代付电费 10,463,272.33 1,517,797.12 2,406.00 11,978,663.45

2.资金拆借 10,680,000.00 113,000,000.00 18,000,000.00 105,680,000.00

二、应付款项:

1.土地租金 11,700,000.00 1,125,000.00 12,825,000.00

三、抵减后余额

其他应收款 9,443,272.33 104,833,663.45

其他应付款

注:根据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只楚居民委员会委托书,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代烟台

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只楚居民委员会向公司收取集体土地租金。

二、只楚集团欠款偿还计划

2015 年 11 月,只楚药业与只楚集团、电缆厂签定《关于清偿只楚药业欠款

的协议》,协议约定:福安药业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形式收购烟台只楚药

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只楚集团、电缆厂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只楚集团

现持有只楚药业 10.73%股权,电缆厂持有只楚药业 23.00%股权,电缆厂本次可

获得福安药业支付的现金对价。只楚集团、电缆厂同意福安药业将其应付现金对

价中的 104,833,663.45 元款项及利息(自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息)直接支付至只楚药业银行账户,用于清偿只楚集团对只楚药业的欠款;

若因本协议一方或多方未履行约定导致无法及时清偿只楚药业欠款的,违约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只楚药业全部损失。

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已充分披露了标的公司与只楚集团往来情况与余

明细,同时只楚药业与只楚集团之间资金往来已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不存

在重大财务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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