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租写字楼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同方国芯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
及子公司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向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续租写字楼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同方微电子续租同方股份写字楼用于办公,是业务发
展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续租写字楼的关联交易事
项。
独立董事签字:
陈金占: 陈 贤: 曹 阳:
20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