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厂
武汉分厂相关资产的独立意见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出售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厂武汉分厂相关
资产的议案》。
为盘活存量资产,减少费用支出,公司拟将武汉分厂土地使用权、
综合办公楼及厂房等资产予以出售,预计可增加收益 1414.5 万元。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拟受让上述资产。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湖北石油分公司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于
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现对该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
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
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
2、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减少费用支出,资产转
让的作价依据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隆、黄振中、潘同文
2015 年 12 月 30 日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于
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现对该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80 号核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公司节余募集资金 25,748,837.62 元
(即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隆、黄振中、潘同文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