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出售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厂武汉分厂相关资产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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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厂

武汉分厂相关资产的独立意见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出售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市钢管厂武汉分厂相关

资产的议案》。

为盘活存量资产,减少费用支出,公司拟将武汉分厂土地使用权、

综合办公楼及厂房等资产予以出售,预计可增加收益 1414.5 万元。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拟受让上述资产。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湖北石油分公司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于

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现对该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

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

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

2、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减少费用支出,资产转

让的作价依据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隆、黄振中、潘同文

2015 年 12 月 30 日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于

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现对该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80 号核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公司节余募集资金 25,748,837.62 元

(即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隆、黄振中、潘同文

201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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