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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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5-06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

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

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

3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2月30日15:00至2015年12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泰安丽景新天地酒店(山东省

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北首122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33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165,649,9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19.184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61,739,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8.731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9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量为 3,909,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4528%。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

晋律师、郭恩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莱州风电公司开展售

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 4,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76.1171%;

反对 1,328,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23.88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4,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6.1171%;反对 1,328,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23.88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泰

山电力有限公司,其所持 160,087,812 股回避表决。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律师 郭恩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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