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5-06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
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
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
3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2月30日15:00至2015年12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泰安丽景新天地酒店(山东省
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北首122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33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165,649,9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19.184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61,739,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8.731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9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量为 3,909,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4528%。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
晋律师、郭恩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莱州风电公司开展售
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 4,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76.1171%;
反对 1,328,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23.88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4,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6.1171%;反对 1,328,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23.88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泰
山电力有限公司,其所持 160,087,812 股回避表决。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律师 郭恩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