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诚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01 1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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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宝诚股份 股票代码:600892 编号:临2015-054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2856 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741,047 股,每股发行价格 20.05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538,657,992.35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和其他发行

费用用人民币 28,076,741.05 元后,净筹得人民币 1,510,581,251.3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5]G14044760158 号《宝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以及募

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账

号 44250100000700000044,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510,657,992.35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

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

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万小兵、汪柯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

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

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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