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创投 编号:临 2015-50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送达。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原告(本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反诉涉案金额 11433.83 万元,本诉涉案金额 4372.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将对公司 2015 年度损益
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将减少 2015 年利润金额为 7660 万元,最终金额以年报审计
金额为准。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
字第 20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取得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开庭
传票。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我公司。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4-02 号)。
二、本次诉讼的反诉情况
2014 年 3 月 3 日,本案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公
司积极应诉并于当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4 日及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临 2014-19 号、20 号)。
三、诉讼判决情况
(一)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 202 号《民事判决书》,
本次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
日内腾空淄国用(2010)第 A24068 号宗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并向原告(反诉
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包括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房
产建筑物的拆除、报废手续,涉及房产或建筑物以淄瑞估字(2015A)第 154 号
《房地产估价报告》记载明细为准】;如到期不能腾空和交付,原告(反诉被告)
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行办理该宗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所有
权转记登记手续至原告(反诉被告)名下并自行排除被告(反诉原告)妨碍;
2、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
日内排除淄国用(2010)第 A24066 号宗地上、淄国用(2010)第 A24070 号宗地
上第三人权利,并向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腾空和
交付以上两宗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包括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房产建筑物的
拆除、报废手续,涉及房产或建筑物以淄瑞估字(2015A)第 154 号《房地产估
价报告》记载明细为准】;如到期不能排除妨碍、腾空和交付,原告(反诉被告)
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行办理该宗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所有
权转让登记手续至原告(反诉被告)名下并自行排除第三人权利;
3、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
二十日内拆除淄国用(2010)第 A24066 号、淄国用(2010)第 A24067 号、淄国
用(2010)第 A24068 号、淄国用(2010)第 A24069 号、淄国用(2010)第 A24070
号宗地上和地下除房屋及附着物外的其他机器设备 、管网等地上、地下设施并
向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如到期不能拆除和
交付,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行拆除;
4、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上述第一、
二、三项确定内容主动履行其义务导致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自行办理房屋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记登记手续、自行排除被告(反诉原
告)妨碍和第三人权利、自行拆除地上、地下设施时,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
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其财产损失、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以上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排除第三人权利产生的费用、
但不包括房产建筑物拆除、报废的相关费用)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行追索;
5、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72,484,926.78 元(包括:①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止,以
5,383,370.00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 倍计算
为 4,463,181.61 元;②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止,以
126,973,360.00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 倍
计算为 68,021,745.17 元);
6、自 2015 年 10 月 24 日后至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完全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完整交付拍卖标的之日止,以
132,356,730.00 元为本金(在本判决之日后,如履行交付拍卖标的的,相应扣
减对应的评估价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 倍计算的
违约金,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已到期部分;其
后,每届满三个月后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直至完全交付拍卖标的时不再支
付;
7、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反诉原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完
整交付拍卖标的之日时,即时向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剩余拍卖价款及利息 75,082,503.98 元【包括:①剩余拍卖成交价款 6240
万元;②利息 8,083,486.64 元(自 201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9 日期
间,以 6240 万元为本金,按两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③利息 4,599,017.34
元(以 7250 万元为本金,自 201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期间的一
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五、六项确定的其义务时,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本项下债务予以抵销;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如果多于本项下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时,超额部分,被告(反诉原告)继续向原告(反
诉被告)清偿;如果小于本项下原告(反诉被告)债务时,差额部分,原告(反
诉被告)继续向被告(反诉原告)清偿,如不能及时清偿,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 倍计算滞纳金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
8、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和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404,225.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306,746.00 元、鉴定费 89,500.00 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意见
本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将对公司 2015 年度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将减少 2015 年利润
金额为 7660 万元,最终金额以年报审计金额为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应收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的土地转让金计提 4992 万元坏账准备,如按本判决执行,在淄博远景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剩余拍卖价款及利息 75,082,503.98 元后,公司将
转回相应坏账准备,增加转回当期的利润。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 20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