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宁
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
交易事项前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亿元,与控股股东邹炳德先生、董事卓红叶女士
及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其他方,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控股股东邹炳德先生及部分公司管理人员的
专业知识和专业投资团队的相关资源,实现做大做强体外诊断产业的战略目标,
另一方面通过该基金培养管理并购标的,有利于降低投资并购的风险,保障并购
标的的质量。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与关联方对外投资共同设立合资公司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750万元,与宁波美康润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其
他方,共同投资设立浙江美康网新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事项的实施有利
于充分利用合资各方的专业背景和相关行业资源,开拓互联网医疗云检测服务业
务。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基金及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基民
孟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