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更换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慎、认真的审议,现就上述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没有发现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蔡慧明先生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
和能力。董事会秘书的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公司副董事长蔡慧明先生兼任公
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董事
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马敬仁 卜功桃
花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