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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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邹沁君、栾智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
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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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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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00 点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6
号的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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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会通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4 名,代表股份数 221,014,29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50.98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9 名,代表股份数
220,068,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0.76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股份数 94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8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相应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签署技术
服务合同的议案》。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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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关于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的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20,934,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99.9638%;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0.03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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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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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邹沁君 经办律师:栾智超
法定代表人:文道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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