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5-07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 33 起,涉案金额合计 7.924 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
目前,有 2 项诉讼取得新进展,涉案金额为 40,908,932.63 元,详细情况请见
附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
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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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起诉 应诉 诉讼(仲裁)是 诉讼(仲
承担连带 诉讼仲裁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 诉讼(仲裁)涉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情 调解情
序号 立案时间 起诉时间 (申请) (被申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否形成预计负债 裁)判决执 二审情况
责任方 类型 称及所在地 及金额 情况 况 况
方 请)方 及金额 行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起诉至绍兴市中级
人民法院,被告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出管辖权异议,绍 年 7 月 13 日受理本
兴市中院裁定将案 案,案号(2015)民二
北大荒青 件移送黑龙江省农 公司不服该 终字第 199 号,于
北大荒鑫 公司与与青枫亚麻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签订《货权确认
枫亚麻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垦中院审理,后案 一审判决, 2015 年 8 月 27 日开庭
亚经贸有 单》,确认绍兴等仓库保存的货物所有权为公司,被告仅
1 2013、8 2013、8 织有限公 诉讼 法院,最高人民法 40,018,932.63 件移送至黑龙江省 判决驳回鑫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向最高人民 审理本案,于 2015 年
限责任公 代为储存保管,但公司向被告要求交付货物时,被告仅交
司(委托 院 高院,省高院于 法院提起上 11 月 17 日作出
司 付一部分,剩余一直拖延交付,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管) 2014 年 7 月 3 日及 诉 (2015)民二终字第
7 月 14 日两次开庭 199 号民事判决书,判
审理本案,于 2015 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
年 3 月 25 日作出 原判。
[2014]黑高商初字
第 7 号民事判决书
绥化农垦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作出(2013)绥商
初字第 134 号民事
判决书,驳回公司
诉讼请求。公司不
(2013)绥商初字第 134 号判
服该一审判决,经
决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 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后发回重
求。案件经发回重审,法院作 (2013)绥
2012 年 3 月份,公司与邹平汇超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 审,绥化农垦法院 农垦中院于 2014 年 4
出[2014]绥商初字第 295 号判 商初字第
邹平汇超 温板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B》,合同总价款 178 万, 于 2014 年 12 月 4 月 29 日作出[2014]垦
北大荒龙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 决书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 134 号一审
保温节能 公司已支付 50%转让款 89 万元,因项目审批原因,公司于 日、2015 年 1 月 8 商终字第 16 号民事裁
2 2013、5 2013、5 垦麦芽有 诉讼 法院、农垦中级法 890,000.00 方签订的《水泥基泡沫保温板 判决,于
科技有限 3 月 29 日提出暂停项目,对方回函并停止设备准备,后公 日两次开庭审理本 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
限公司 院,哈尔滨市 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2013 年 11
公司 司要求其退款,对方认为已造成损失 20 余万元不予退 案,于 2015 年 7 月 决,发回黑龙江省绥化
B》;二、邹平汇超公司返还 月 6 日向农
款。 15 日作出[2014]绥 农垦法院重审。
龙垦麦芽公司转让费 777,500 垦中院提起
商初字第 295 号民
元;三、驳回龙垦麦芽公司其 上诉。
事判决书。邹平汇
他诉讼请求。
超公司不服该发回
重审一审判决,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
已向农垦中院提起
上诉。现等待法院
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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