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1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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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茂股份”)拟向大丰

海聆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聆梦”)全体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海聆梦 80%的股权,其中何余金持有海聆梦 80%股权的交易

对价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上海创丰智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创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各自持有海聆梦 80%股权中的 50%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

另外 50%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其他股东各自持有海聆

梦股权的 80%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同时,公司向控股股

东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华茂进

出口 100%股权。

公司董事会结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规定逐项说明如下:

1、公司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

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呈报

批准的程序,公司已在《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海聆梦 80%的股权和安徽华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

利,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其

他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3、本次交易标的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完整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

整性,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

争,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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