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
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
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方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方案中,华茂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安徽华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相关规定。
5、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规模,有利于
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且均独立于
本公司、交易对方及拟购买的资产,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
关系,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7、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并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核
准/备案,在此基础上由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8、本次交易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9、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
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尚
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等。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
徐卫林 陈结淼 王玉春 杨纪朝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