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
基”)的独立董事,就新中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本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交易系为了增加新中基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需要。
2. 本议案所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
认 可。本议案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获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
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议案还应提交新中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目前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下接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 文 晖 郭 宪 明 占 磊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