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
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根据再融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不具备继续推进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
项。该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
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终止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李秉成 施先旺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