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31 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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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5-04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2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自由大路 5188 号开发大厦 22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7,501,06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7.41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平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1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投资(部分)终止决算

协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27,501,065 100.00 0 0.00 0 0.00

2008年4月14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

议》(详见公司“2008-011、2008-018”号公告),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市玉米

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积为223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办公用

地、商业用地的17块宗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开发,

开发期限为8年。

公司依照上述《补充协议》之约定及吉林省吉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

具的吉佳(2008)(估)字第005号《土地估价报告》,已经向管委会支付了目标

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前期开发费用。

2010年6月23日,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

托开发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10-临005、2010-临009”号公告),按照协议

第3条的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开发,并有权要求管委会按照投资终止性

2

决算规则进行结算。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部分土地未来利用计划调整,公司与

管委会双方于2012年4月5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

<补充协议>(2)》所述目标土地中的地块一、地块三和地块五共29.44万平方米土

地在近两年内无出让计划。

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经协商,就上述29.44万

平方米土地的一级土地委托开发终止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依据公司与管委会双方 2010 年 6 月 23 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

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第 1 条第 1.1、1.2 款对公司投资数额核算和预期投资

收益补偿数额确定的决算规则,公司与管委会双方同意对该 29.44 万平方米土地

一级开发项目按照上列决算规则进行终止性结算。确定管委会应返还公司该面积

土地相应的投资款并支付预期投资收益补偿,管委会应返还公司的投资款数额

147,202,944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柒佰贰拾万贰仟玖佰肆拾肆元整);补偿

公司预期投资收益(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数额为 67,713,354 元人民币(大

写:陆仟柒佰柒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整)。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育颉、唐胜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3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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