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临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 本次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
(二)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黄培
钊先生、林维声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公司本次共同对外投资,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
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发展
空间,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
二、关于变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合法、有效。
1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的独立意见
2、经询问了解及认真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我们同意提名赵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赵青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赵青先生的个人履历,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而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认为赵青先生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和职业素质。
2、赵青先生的聘任,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深交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3、我们同意聘任赵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何 晴
王 克
王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