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琨伦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的详尽资料和议案,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所提供
的议案和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
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提升公司品牌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
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
何 晴
王 克
王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