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出售天合晟景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
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北京天合晟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客观公允,维
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出售北京天合晟景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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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劲峰 尹中立 张富根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