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关于参股公司诉讼事项执行结案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09: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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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5-112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诉讼事项执行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

到参股公司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关于常隆公司收

到执行结案通知书的报告》。常隆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泰州市中级法院”)送达的(2015)泰中执字第 00058-1 号《执行结案通知

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5 年 1 月 5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参股公司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

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0),其中涉及常隆公司相关内容如下:1、维持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

赔偿数额部分,常隆农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 82,701,756.80 元;2、维持泰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常

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

保公益金专用账户;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

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

款项的 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

年内,如常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

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

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在延期支付的 40%额度内抵扣。5、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973,651.72 元由常隆公

司负担 455,308.7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47,298.28 元,由常隆公司负担 455,308.78

元。内容详见当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内容。

二、本案的执行情况和结案通知

针对副产盐酸的处理问题,常隆公司实施了包括大力开发使用副产浓盐酸作

为原料产品、投资副产酸资源化利用工艺设备、使用副产酸制备氯化钙、氯化钠

水溶液用于公司内部制冷装置以及限制发展大量副产酸农药产品的四大举措,从

源头管控和副产酸的循环利用上解决副产酸问题。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泰中执字第 00058-1 号《执行结案

通知书》内容如下: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泰州环保联合会与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

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

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限公司环境污染侵

权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常隆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 60%赔偿金

49,621,054.08 元,一、二审诉讼费各 455,308.78 元,鉴定费 51,473.5 元,执行费

117,024 元;另延期一年内支付 40%赔偿金 33,080,702.72 元,常隆公司已通过技

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且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环公民终

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要求,泰州环保联合会同意常隆公司将盐

酸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费用在延期支付的 40%额度内进行抵扣。至此,本案对常隆

公司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执行结案通知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常隆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将延迟支付 33,080,702.72 元列入

2015 年度营业外收入,增加常隆公司 2015 年度的利润 3,308 万元,影响本公司

2015 年利润 1,910 万元。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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