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后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
补偿承诺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由于受业绩补偿承诺作出后发生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
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的影响,融达锂业 2015 年仍未能复产,且未满承诺期的
原预设产能的建设方案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后续产能达产需要一定的时间,相
应业绩补偿承诺无法按期履行。延后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的方案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和《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
同时,鉴于前述业绩补偿承诺调整为延后一年履行,若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承诺方融捷投资、张长虹愿意做出追加补偿承诺,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信
心,并充分发挥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
更为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2、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吕向阳、张加祥回避
了表决,我们对该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柯荣卿、
融捷投资及张长虹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时将同时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方便中小投资者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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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白 华 袁 泉
201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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