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3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需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审议的关于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刘东良先生、靳彩红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
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调整
监事薪酬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
6、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
2015年12月25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公告》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9 日—2015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的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稷山县大红楼宾馆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东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62,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8166%。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61,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1.80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13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1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2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郭峻珲先生、张愚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0%。
本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其
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联股东刘东良先生、靳彩红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结果:同意 2,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监事薪酬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 62,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郭峻珲先生、张愚先生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