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
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建军
齐桂华
高成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