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通讯: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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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通讯 编号:2015-072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下午15:00

至2016年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8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

会议;

2 、 网 络 投票 : 公 司将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系 统 和 互联 网 投 票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

票数一起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六)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观盛四路日海工业园研发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本议案中的监事候选人将采取累积投

票的方式选举通过:

2.1选举代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2选举赵元元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详见2015年12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6年1月12日9:30-11:30、14:00-17:00。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观盛四路日海工业园研发楼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

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

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

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

(一)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彭健、方玲玲。

联系部门: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616666、0755-86185752。

传真号码:0755-26030222-321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观盛四路日海工业园研发楼。

邮编:518057。

(二)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附件一:网络投票程序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一:网络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13。

2、投票简称:日海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

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

序:

(1)在投票当日,“日海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议案2为选举股

东代表监事,2.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2.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不设置总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共需要表决2项议案,其

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表::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委托价格

非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0

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2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2.1 选举代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1

2.2 选举赵元元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2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

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

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候选人人数)为限进行投票,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应在选举票数总额下自

主分配,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1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月15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

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

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

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序号 议案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表决议案(以“√”在相应表决事项后的表格

同意 反对 弃权

内进行表决)

1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2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 累积投票说明

审议议案2.1至2.2时,选举票数

2.1 选举代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额=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2,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选举赵元元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时应在选举票数总额下自主分

2.2

事 配。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附注:

1、 对于非累积投表决议案,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项下相应地方填上“√”;

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项下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

项下相应地方填上“√”。

2、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表决议案,在“同意(股)”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候选人人数)为限进行投

票,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应在选举票数总额下自主分配,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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