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本人认为董事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李文明
陈仲戟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