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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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问律意字(2015)第 001 号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的内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兰州市庆

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

告中通知的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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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均为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代表股份 46,547,2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569%。出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前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

份 376,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2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

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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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表决时,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审议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兰

州黄河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计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自有资

金在国内一、二级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期限为 2016-2017 年

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 意 46,832,8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805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 0.0011%;弃权

9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的 0.1937%。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和纪录员签字。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提案予以表决,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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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见证机构: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符晓渊

郭栋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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