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中福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
第十四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
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
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内控程序健全,该事项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上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并提交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在一年内滚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
购买理财产品的最高存量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 亿元(含本数)。该事项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上述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并提交 2016 年第一
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妮娜
吴克忠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