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5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30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9 日—2015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甲晶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会
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陆朝昌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594,462,6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965,685,016 股的
61.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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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出席现场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593,497,083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61.45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96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
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转让部分应收账
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3.5076%;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492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1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076%;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刘翠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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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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