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5—127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吴厚刚董事长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30 日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 28 层 1 号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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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467,598,8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65.76%。其中:
1、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
份 467,359,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3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1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2,583,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5%。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闫
燕妮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67,412,29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1%;反对
186,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6,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7768%;反对 18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7.22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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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闫燕妮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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