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31 10: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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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05 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4

公司债代码:122366 公司债简称:14 武钢债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友谊大道 999 号武钢集团办公大楼二楼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325,485,09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2.6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国强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6 人,因工作原因,董事彭辰先生、余新河先生,

独立董事肖微先生、李新创先生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因工作原因,李建民先生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海涛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朱从波先生、李洪波先生、

应宏先生、王平先生、余汉生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1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324,720,897 99.98 37,300 0.00 726,900 0.02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324,720,897 99.98 37,300 0.00 726,900 0.02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马国强 6,324,628,297 99.98 是

3.02 胡望明 6,324,623,497 99.98 是

3.03 邹继新 6,324,623,497 99.98 是

3.04 朱永红 6,324,623,497 99.98 是

3.05 刘强 6,324,623,497 99.98 是

2、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张吉昌 6,324,715,497 99.98 是

4.02 祁怀锦 6,324,715,497 99.98 是

4.03 张克华 6,324,715,497 99.98 是

4.04 张杰 6,324,715,497 99.98 是

2

3、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5.01 张翔 6,324,715,897 99.98 是

5.02 吴寒芬 6,324,350,497 99.98 是

5.03 赵蕴智 6,324,350,497 99.98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817,700 86.30 37,300 0.66 726,900 13.04

3.01 马国强 4,725,100 84.65

3.02 胡望明 4,720,300 84.56

3.03 邹继新 4,720,300 84.56

3.04 朱永红 4,720,300 84.56

3.05 刘强 4,720,300 84.56

4.01 张吉昌 4,812,300 86.21

4.02 祁怀锦 4,812,300 86.21

4.03 张克华 4,812,300 86.21

4.04 张杰 4,812,300 86.21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翼凤、谢元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翼凤、谢元勋现场见证,并出具《关于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3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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