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裴延君、王爱
民参加贵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公告文件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所有议案
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及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一、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1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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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
年 12 月 19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
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
公司十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树军先生主持。
经本所适当查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甘
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结束。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开始至下午 15:00 结束,与本次股东会议公告一
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和代表公司股份 478,83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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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944%。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
2.网络投票股东经核查,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
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记载: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的
股东 24 名,代表股份数为 495,33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2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提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
由会议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新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采用了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合方式进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逐
项表决,表决票经由出席会议的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裴延
君律师现场监票清点,并当即公布了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在对第一项议案《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已投入募
集资金的议案》、第二项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议
案》进行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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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针对第一项《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的议案》,
投票结果显示,478,493,165 股回避、839,339 股同意、56,300 股弃
权、13,500 股反对,该项议案获得股份总数 92.32%同意,获得通过。
2.针对第二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议案》,投票
结果显示,478,493,165 股回避、852,739 股同意、56,400 股弃权、
0 股反对,该项议案获得股份总数 93.79%同意,获得通过。
3.针对第三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投票结果
显示,0 股回避、479,323,904 股同意、56,300 股弃权、22,100 股反
对,该项议案获得股份总数 99.98%同意,获得通过。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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