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5—12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60 号)文核准,同意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6,300 万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00 万股,
发行价格 9.9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28,740,000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
用 20,651,5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8,088,5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
[2015]4804003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910188000023639,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611,021,587.4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辽宁省 DVB+OTT 电视互联网业务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管建、李合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