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以
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资产置换涉及关联交易进展事项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转让河南安彩太阳能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安彩太阳能”)股权,安彩太阳能因历史原因形成对公司
的欠款,此次安彩太阳能偿还所欠款项后,安彩高科不再拥有对安彩太
阳能的债权。相关债权与土地资产置换的实施情况与原方案发生变化,
公司及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继续推进未完成置入的工业
用地使用权后续工作。
该事项解决了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欠款问题,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资产置换涉
及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
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
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进行延期。
独立董事:王京宝、王霆、谢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