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听取了董事会的介绍并
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必要的、
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
最大化。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
度》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04,074,430.37 元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欧阳建国 潘玲曼 肖寒梅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