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关于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14: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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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108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子公

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华塑”)、公司子公司四川省南充羽绒

制品厂(以下简称“南羽厂”)分别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签订(以下简称“区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依法被区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三

块宗地)合计 194.82 亩,交易总价 21,272.13 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上述协议自交易

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交易概述

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公益设施建设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南充市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及子公司南充华塑、

南羽厂分别与南充市顺庆区政府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区政

府决定依法整体回收公司 103.2 亩、40.01 亩、51.61 亩三块国有建设用地。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黎明

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人员、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及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锦亭路 69 号厂区 I-12-147 号地

68803.01 平方米(103.2 亩)协议书:

收回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被收回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锦亭路 69 号厂区 I-12-147 号地 68803.01 平

方米(103.2 亩);于 2003 年办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南充市国用

(2003)字第 012172 号,后因为证件遗失,补办了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05)

字第 012974 号土地证,登记土地人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用途为工业。

2、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产,已拆迁

资产及停产、停业损失。

3、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范围的补偿金额为 10,515.438 万元,扣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南中法民初字第 57 号已生效判决应由公司支付的土地款 590 万元及利

息 358 万元,补偿金额总计 9,567.438 万元。

4、付款主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该宗被回收的国有土地、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已拆迁

资产及停产、停业损失等由收回人区政府负责支付。

区政府在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手续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支付总价款的 51%即 4,879 万元给公司;区政府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

万元给公司;区政府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 万元给公司;剩余补偿款

2,688 万元,区政府最迟不晚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给公司。若区政府提前

完成该土地的处置,应在处置完后 30 日内将应付公司的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公

司。

区政府付给公司的款项为政府补偿金,公司不承担任何税费。

5、区政府的权利义务

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期限支付补偿款,督促公司迅速完成场地内搬迁,土

地收储完成后有权按规划用途依法出让。

6、公司的权利义务

6.1 公司在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区

政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2 公司在正式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宗地内全部搬迁事宜,与政府按协

议内容交接土地使用权。

6.3 按协议规定领取补偿款。

6.4 公司自行解决好该宗土地上的各种遗留问题,确保该宗土地上人走事清

无遗留问题。

6.5 本协议签订后,公司不得在该宗土地上新建任何建(构)筑物。在该宗

土地及房产等未全部交付区政府前,一切安全责任由公司负责。

6.6 公司所属改制企业南充羽绒制品厂所有遗留问题和涉及的一切债权债

务与区政府无关,由公司自行负责处理。公司应保证补偿标的物无任何权利方面

的瑕疵。

7、签订时间和地点

本协议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政府签订。

8、协议生效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金鱼路周家坝小区 I-12-118 号地

26673.39 平方米(40.01 亩)协议书:

收回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被收回人: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金鱼路周家坝小区 I-12-118 号地 26673.39

平方米(40.01 亩),于 2000 年取得,并于 2001 年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01)字第 0002558 号、南充市国用(2001)字第 0002559

号、南充市国用(2001)字第 0002560 号、南充市国用(2001)字第 0000017675

号,登记土地人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用途为工业。

2、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 40.01 亩,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产,

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偿。

3、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范围的补偿金额总计 3,206.56 万元。

4、付款主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4.1 该宗被回收的国有土地、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

产补偿款由区政府负责支付。

4.2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该宗土地拆迁完毕,土地正式移交政府并函请南

充市国土资源局和南充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及

资产处置后补偿价款全额支付。

4.3 区政府付给南充华塑的款项为政府补偿金,南充华塑不承担任何税费。

5、区政府的权利义务

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期限支付补偿款,督促南充华塑迅速完成场地内搬

迁,土地收储完成后区政府有权按规划用途依法出让。

6、南充华塑的权利义务

6.1 南充华塑在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并协

助区政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2 南充华塑在正式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宗地内全部搬迁事宜,与政府

按协议内容交接土地使用权,

6.3 按协议规定领取补偿款,

6.4 南充华塑自行解决好该宗土地上的各种遗留问题,确保该宗土地上人走

事清无遗留问题,

6.5 本协议签订后,南充华塑不得在该宗土地上新建任何建(构)筑物。在

该宗土地及房产等未全部交付区政府前,一切安全责任由南充华塑负责。

6.6 南充华塑所属改制企业南充羽绒制品厂所有遗留问题和涉及的一切债

权债务与区政府无关,由南充华塑自行负责处理。南充华塑应保证补偿标的物无

任何权利方面的瑕疵。

7、签订时间和地点

本协议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政府签订。

8、协议生效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开源巷 80 号(原涪江路 117 号)

III-8-42 号地 34406.45 平方米(51.61 亩)协议书:

收回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被收回人: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

1、基本情况

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开源巷 80 号(原涪江路 117 号)III-8-42 号

地 34406.45 平方米(51.61 亩),该厂于 1982 年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并于在 1993

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南充市国用(93)字第 9705 号,登记面积

42739.8 平方米(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于 2002 年登记扣减 8333.35 平方米),登记

土地权人为南充羽绒厂,登记用途为工业。

2、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 51.61 亩,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产,

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偿。

3、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范围的补偿金额总计 8,498.13 万元。

4、付款主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4.1 该宗被回收的国有土地、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

产补偿款由区政府负责支付。

4.2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该宗土地拆迁完毕,土地正式移交政府并函请南

充市国土资源局和南充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及

资产处置后补偿价款全额支付。

4.3 区政府付给南羽厂的款项为政府补偿金,南羽厂不承担任何税费。

5、区政府的权利义务

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期限支付补偿款,督促南羽厂迅速完成场地内搬迁,

土地收储完成后区政府有权按规划用途依法出让。

6、南羽厂的权利义务

6.1 南羽厂在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

区政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2 南羽厂在正式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宗地内全部搬迁事宜,与政府按

协议内容交接土地使用权,

6.3 按协议规定领取补偿款,

6.4 南羽厂自行解决好该宗土地上的各种遗留问题,确保该宗土地上人走事

清无遗留问题,

6.5 本协议签订后,南羽厂不得在该宗土地上新建任何建(构)筑物。在该

宗土地及房产等未全部交付区政府前,一切安全责任由南羽厂负责。

6.6 南羽厂所属改制企业南充羽绒制品厂所有遗留问题和涉及的一切债权

债务与区政府无关,由南羽厂自行负责处理。南羽厂应保证补偿标的物无任何权

利方面的瑕疵。

7、签订时间和地点

本协议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政府签订。

8、协议生效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位于锦亭路 69 号厂区 I-12-147 号地 68803.01 平方米(103.2 亩)的国

有建设用地,公司已办理注销手续。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已收到该地块部

分政府补偿款 4,879 万元,该部分款项的收回将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

积极影响。

鉴于三块土地收回协议涉及金额较大,公司将依据协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次协议签订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2015 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共计三份。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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