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13: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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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光正集团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5]第 61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

1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光正集团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5]第 61 号

致: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光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本次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10:30 时在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05 号公司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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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

册》,并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6,570,0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0935%,其

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3 人,代表股份 166,563,23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3.092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2 人,代表股份 6,81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14%。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签名册》、《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册》,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了以下 2 项

议案:

1、《关于确定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定价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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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单》、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汇总

表》,并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

统计结果,上述第 1 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第 2 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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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李大明

常娜娜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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