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13: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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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6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2015 年 12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8 日 15:00—201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乌鲁木

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05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

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先生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66,570,04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3.0934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166,563,2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92068%。 通过网络

投 票 的 股 东 2 人 , 代 表 股 份 6,81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00135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476,1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6663%。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69,38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2853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8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353%。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

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确定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定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 意 166,563,23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912 % ; 反 对 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06%;弃权 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69,3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94846 % ; 反 对 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155%;弃权 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999%。

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66,570,03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76,1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84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15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

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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