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13: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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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有限合伙人:

1、山东佳易投资有限公司

2、山东利源盛商贸有限公司

3、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北京金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全体合伙人已签

署了《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

议》”),就共同出资设立本企业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鉴于本企业拟参与认购红

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

一、关于主体资格

1、各合伙人确认并声明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具有担任本合伙

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2、各合伙人保证其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

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其认缴本企业出资的情形。

3、各合伙人确认其与红宝丽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4、各合伙人承诺互相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二、关于出资来源

1、各合伙人保证其认缴本企业出资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

2、各合伙人保证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红宝丽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各合伙人保证其各自认缴本企业的资金不存在来自于红宝丽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三、关于出资期限

1、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各自

认缴本企业的出资比例,将本企业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本企

业。

2、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之前,若一方合伙人未能按上述约定缴纳出资的,另一方合伙人应按本企

业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全额补足。未按上述约定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应按未按约定出

资金额的 10%向另一守约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四、关于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认缴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山东佳易投资有限公司 1500 19.61 货币 有限合伙人

山东利源盛商贸有限公司 999.6 13.07 货币 有限合伙人

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 4998 65.3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北京金证投资管理中心(有

152.4 1.99 货币 普通合伙人

限合伙)

合计 7650

五、关于出资转让和退伙

各合伙人同意本企业认购的红宝丽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并承诺在本企业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

的锁定期内,各合伙人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本企业出资或退伙。

六、关于合伙期限

各合伙人同意本企业的经营期限变更为 5 年。

七、附则

1、本补充协议自各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补充协议作为对《合伙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3、本补充协议一式五份,各合伙人各持一份,本企业留存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签署页。)

全体合伙人签署:

北京金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山东佳易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利源盛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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