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15-06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概述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经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向 4 个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559.6422 万股(含 6,559.642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37,455.5575 万元(含发行费用)。公司分别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
购对象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证汇通”)和上海兴
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睿众”)管理的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
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全睿众 9 号资管计划”)签订了《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认购对象中金证汇通为有限合伙企业,兴全睿众 9 号资管计划为兴
全睿众管理的资管产品。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207 号)(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分别与认购人金证汇通和兴全睿众签订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该等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金证汇通签订的补充协议
1、认购人保证
(1)认购人的各合伙人资产状况良好,能够按照合伙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各合伙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认购人保证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之前,认购人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3)认购人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认购人自成立至今,一直守法经营、
有效存续,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若认购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募足本次认购资金的,发行人有权解除《认
购协议》和《补充协议》,并要求认购人按照本次认购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认购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内,认购
人的各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额,亦不得请求退伙。
4、保密与公告
(1)本补充协议双方对关于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本补充协
议及所述的所有事项,予以保密,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开;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补充协议有关的
任何资料。
(2)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任何一方在未获另一
方的事前书面同意前,不得发表或容许任何人士发表任何与本补充协议的事宜或
任何附带事项有关的公告。
5、本补充协议双方之间在本补充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友
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诉诸诉讼,由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
辖。
(二)公司与兴全睿众(代表“兴全睿众 9 号资管计划”)签订的补充协议
1、认购人保证
(1)认购人以其名下产品“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下同)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认购人名下的产品能够按照产品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足额缴纳出
资。
(3)认购人保证在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认购人名下产品
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4)认购人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认购人自成立至今,一直守法经营、
有效存续,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若认购人名下产品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募足本次认购资金的,发行人有权
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并要求认购人按照本次认购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认购人名下产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内,认购人名下产品的各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投资份额,亦不得请求退
出。
4、“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共 2 人,该等委
托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委托人姓名 具体身份 资产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合法有效的
1 姚承骧 自然人 良好 无
自筹资金
合法有效的
2 谢帆 自然人 良好 无
自筹资金
5、保密与公告
(1)本补充协议双方对关于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本补充协
议及所述的所有事项,予以保密,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开;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补充协议有关的
任何资料。
(2)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任何一方在未获另一
方的事前书面同意前,不得发表或容许任何人士发表任何与本补充协议的事宜或
任何附带事项有关的公告。
6、本补充协议双方之间在本补充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友
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诉诸诉讼,由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
辖。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金证汇通签订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证汇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公司与兴全睿众签订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全睿众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