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就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其他认
购对象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
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承诺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现就有关事
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
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
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承诺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现就
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
对象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
伙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芮敬功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承诺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现就有关事宜特别承
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
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
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芮益民、陶梅娟、姚志洪、左宁、王玉生、李东、江希和、贾叙
东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承诺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有关事
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
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
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芮益民、陶梅娟、张益军、韦华、陈三定、芮益华、姚志洪、王
玉生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承诺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现就有关事宜特别承
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
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
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魏水明、赵赟、夏友满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承诺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之一。
本公司现就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认购资金来源
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筹集的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
类似安排,亦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
正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并分别经发
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账户尚未开设,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员工持股计划专项账户的开设。
特此承诺
承诺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承诺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红
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之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认购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不超过 1,053.5 万份,对应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
超过 1,053.5 万股,出资总额不超过 6,015.485 万元。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方,本管委会现就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认购资金来源
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筹集的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
类似安排,亦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
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参加对象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调整成分级
投资结构。
特此承诺
承诺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承诺函
鉴于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证汇通”)参与认
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本企业作为金证汇通的合伙人,就前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宜特
别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本企业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
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金证汇通出
资份额的情形。
二、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均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企业对金证汇通的出资均为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
接受红宝丽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不存在来自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四、本企业与金证汇通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五、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企业将足额缴纳认购的金证汇通出资,如未按约定缴纳出资
的,本企业应按未按约定出资金额的 10%向其他补足出资的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六、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企业将促使金证汇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红宝丽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金证汇通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企业同意金证汇通将向红
宝丽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七、在金证汇通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
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金证汇通的出资份额或退
出金证汇通。
特此承诺
承诺人:北京金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承诺函
鉴于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证汇通”)参与认
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本公司作为金证汇通的合伙人,就前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宜特
别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
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金证汇通出资份
额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追溯至自然人),均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对金证汇通的出资均为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
接受红宝丽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不存在来自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四、本公司与金证汇通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五、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足额缴纳认购的金证汇通出资,如未按约定缴纳出资
的,本公司应按未按约定出资金额的 10%向其他补足出资的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六、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金证汇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红宝丽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金证汇通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公司同意金证汇通将向红
宝丽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七、在金证汇通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
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金证汇通的出资份额或退
出金证汇通。
特此承诺
承诺人:山东佳易投资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承诺函
鉴于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证汇通”)参与认
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本公司作为金证汇通的合伙人,就前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宜特
别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
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金证汇通出资份
额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追溯至自然人),均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对金证汇通的出资均为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
接受红宝丽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不存在来自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四、本公司与金证汇通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五、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足额缴纳认购的金证汇通出资,如未按约定缴纳出资
的,本公司应按未按约定出资金额的 10%向其他补足出资的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六、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金证汇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红宝丽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金证汇通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公司同意金证汇通将向红
宝丽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七、在金证汇通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
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金证汇通的出资份额或退
出金证汇通。
特此承诺
承诺人:山东利源盛商贸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承诺函
鉴于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证汇通”)参与认
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本公司作为金证汇通的合伙人,就前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宜特
别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
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金证汇通出
资份额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追溯至自然人),均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对金证汇通的出资均为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
接受红宝丽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不存在来自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四、本公司与金证汇通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五、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足额缴纳认购的金证汇通出资,如未按约定缴纳出资
的,本公司应按未按约定出资金额的 10%向其他补足出资的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六、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金证汇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红宝丽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金证汇通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公司同意金证汇通将向红
宝丽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七、在金证汇通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
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金证汇通的出资份额或退
出金证汇通。
特此承诺
承诺人: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承诺函
鉴于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名下产品
“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
就前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
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本公司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将向红宝丽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
额 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特此承诺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承诺函
鉴于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管理的“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参与认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本
产品的资产委托人,就前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
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二、本人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人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四、本人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本人不会
直接或间接接受红宝丽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
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五、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必须按照各自认缴“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用于
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人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 10%向本产品资产管
理人支付违约金。
六、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红宝丽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总金额 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七、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
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
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通过本产品认购的红宝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八、本人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即资产委托人):姚承骧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承诺函
鉴于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管理的“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参与认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本
产品的资产委托人,就前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一、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
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二、本人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人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四、本人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本人不会
直接或间接接受红宝丽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
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红宝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五、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必须按照各自认缴“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用于
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人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 10%向本产品资产管
理人支付违约金。
六、在红宝丽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红宝丽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总金额 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七、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
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
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通过本产品认购的红宝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八、本人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即资产委托人):谢帆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