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29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深圳诺普信
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批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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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12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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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叔宝 刘成敏 孔祥云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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