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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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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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天衡非字第 229 号】(意)字第 133 号
致: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黄其阳律师(以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
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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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
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
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
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一切法律
后果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厦门合兴包装
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
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运营中心同安
大厦 2 号楼 19 楼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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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晓光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9 人,代表股份 219,931,5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436%。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
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86,38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37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7 人,代表股份
33,547,1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06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投票表决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汇总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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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议案》。
此项议案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新疆兴汇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宏
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为:33,544,41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0%;2,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8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547,1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0%;反对 2,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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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 黄其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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