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18:07: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5]AN51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七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5]AN516-1 号

致: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树华先生自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

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专项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涉及公司本次增持股份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和核实,且

该等事实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2.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资料、复印资料或作出承诺和/或说明,不存

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所

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有效的。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有关事实进

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高树华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高树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30123194702******,

住所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

根据高树华先生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高树华先生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高树华先生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

主体资格,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 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增持股份前,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高树华先生持有公司 59,976,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83%。

(二) 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高树华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

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 200,000 股,交易均价为 35.09 元

/股。

经查验,自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高树华先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共计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61%,交易均价为 35.09 元/股。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高树华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60,17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94%。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高树华先生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增持,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河北常山生化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就增持人的增

持目的及计划、增持方式、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股份价格及其他相关说明

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投资者可以免予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树华先生持有公司达

30%且满一年,增持人 12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的 2%,

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树华先生具备实

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

约申请的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林

殷长龙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常山药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