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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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宁夏青龙管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

技园兴春路 235 号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杜学

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8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3,961,3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2%。上述出席

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4,302,069 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3,961,369 票,

网络投票 340,700 票。

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75,600 票,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34,900 票,网络投票 340,700 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拟以自有资金认购北京慧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302,06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现场投票 113,961,369 票,网络投票 340,7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获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75,600 票,占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

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一)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

(三)合并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各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并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袁学良: 马继辉:

陈 静: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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