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5-087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涉税税务处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省西海
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煤炭”)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青海省
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国税稽处[2015]5 号)、《不予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国税稽不罚[2015]5 号),现将决定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 2015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国税
发[2015]79 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交叉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青国税函[2015]95 号)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规范税收自查相关问题
的通知》(青国税稽便函[2015]24 号)要求,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西海煤炭下达了《关于开展税收自查的税务事项通知》(北
国税稽通[2015]3 号,要求企业对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各项税收
缴纳情况自行开展自查。根据西海煤炭的自查结果,2015 年 12 月 25 日,海北州国
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了北国税稽处[2015]5 号)、北国税稽不罚[2015]5 号的处理决
定。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西海煤炭 2011 年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660.29 元;2012 年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5,934.86 元;2013 年应做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 12,235.78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将自产或
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第六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之规定,西海煤炭的行为属视同销售,应计提销
项税额。西海煤炭 2011 年应计提销项税额 6,758,128.88 元;2012 年应计提销项税
额 4,491,693.81 元;2013 年应计提销项税额 2,764,023.41 元;2014 年应计提销项
税额 1,430,340.00 元;2015 年应计提销项税额 212,190.20 元。
上述合计应缴增值税15,720,207.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
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加收滞纳金。限西海煤炭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
北州刚察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大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
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规定强制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西海煤炭自接到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决定
后,已按要求缴纳增值税15,720,207.25元,滞纳金7,516,671.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