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Kresta Holdings Limited(下简称“澳洲KRS公司”)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圣泰戈
(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其84.35%股权,控制其日常经营。
为继续支持澳洲KRS公司的发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
即将到期的16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该项借款系根据澳洲KRS
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提供,可以盘活公司资产,有效支持澳洲KRS公司拓展业务,
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资金占用费
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上述借款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对本次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
司提供借款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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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爱 王溪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