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1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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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董事会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充分了解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资

格条件、任职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聘任林尧鑫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林尧鑫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

林尧鑫先生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对公司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工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林尧

鑫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充分了解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

资格条件、任职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聘任郭浩楠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郭浩楠先生具备履行证券事务代表职责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未发

现郭浩楠先生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3、本次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未对公司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等工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郭

浩楠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育升 刘莉 李昇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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